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达成学院的培养目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昌理工学院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规定的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的管理,是对本院学生学习、工作、生活、
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①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②(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过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按我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系部申请缓考,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参照我校《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学校《学生品德分评定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学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部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系部主任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教学活动考勤由任课老师和班干部负责。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批准。学生转专业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每个学生只能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当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以便于向投保单位理赔;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系部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无正当理由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③,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我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3—5年,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本科生须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审核实行申请制,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注:①随录取通知书,学校发给新生的“入学须知”中,对录取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有明确的要求和报到期限。
②我校目前没有校医院,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包括学校所在地和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妥否请予审定。
③在实际工作中,确有“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可否“视同送达”,请予审定。
④《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请有关处室尽快制定;相应的申诉受理机构,亦应尽快成立。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籍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当经学院同意。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应当学院批准,并接受学院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院、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应当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娱体育
第四十三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应当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四十五条 学院规定学生至少参加一个体育俱乐部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勤工俭学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依照学院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不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学院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节 社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院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
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超时登录网站和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予以纪律处分,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五条 出入校门遵守学院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六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十七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严禁男女互窜,男女混居。未经学院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六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于学生本人、监护人或代理人无法到场或联系不上的。可由系部根据违纪事实上报学院,申请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务委员会审批,并应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只发学习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