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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原江西航天科技职业学院)
经院务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资助政策体系,是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力度的重大措施。现根据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助学贷款为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当前的实际,按照规定贷款方式为生源地贷款和学校所在地贷款两种,即:江西籍的学生在生源地银行贷款,外省学生实行学校所在地的指定银行贷款。
第二条、组织机构的设置
1、学校成立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掛靠学工处,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2、建立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网络,由各分院、系、部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层层落实,各负其责。
3、制订相应的办法、制度、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1、班主任职责:负责对班级学生在校生活水平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排序,提供班级特困生的各种信息,协助学校做好特困生档案的建立及申请助学贷款等各项工作,提供已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详细地址、就业单位、联系办法以及该生家庭的详细资料。
2、分院、系、部职责:(1)负责建立品学兼优的特困生的档案报学工处。(2)对申请助学贷款的特困生进行审查,排序和测评工作。(3)确定申报名单报学工处。(4)对贷款后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变情况及时通报。(5)负责已贷款学生毕业后的离校情况登记、岗位变动登记、联系办法、注意收集各种信息及时上报。(6)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的催还工作。在未做出积极还贷的情况下,可缓发毕业证迫使做出回应。
3、财务处职责:(1)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接收、核算、发放工作。(2)做好统计、报表工作。(3)协助做好还贷情况的通报工作及催交工作。
4、学工处职责:(1)负责召开助学贷款方面的工作会议,制订助学贷款的工作计划,作好安排,抓好落实。(2)审查助学贷款人员的资格,提出决定意见,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3)做好贷款的催交工作。(4)协调好学校、银行的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疑难问题。
5、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职责:(1)与指定银行协商助学贷款事项,签订协议。(2)做好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登记和归类。(3)贷款发放后的跟踪调查管理。发现异变情况,及时报告并研究解决。(4)学生毕业后的情况应根据分院、系、部反映的实际进行核实,并加强联系,督促还贷,减少风险。(5)加强班级、分院、系、部沟通,经常与银行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做好还贷工作。
第四条、特困生的认定
特困生的认定每学年的10月份进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或靠亲朋好友的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其父或母的经济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费用支出。
3、父母身体残疾,劳动能力不全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子女。
5、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6、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特困学生。
第五条、申请助学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学生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必须由监护人出具委托书,承担法律责任)
2、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3、有同班同学、老师共两名见证人,负责提供和确认学生本人的身份及在校生活、学习、平常表现及经济状况的证明。
4、品学兼优、遵纪守法、生活俭朴。
5、来自灾区、贫困地区且收入微薄以及城镇下岗职工家庭又无固定收入的困难学生。
6、学生必须学习刻苦,身体健康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7、一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8、该生诚实守信。
第六条、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
1、本人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身体状况、今后还贷意向提出助学贷款申请。
2、书面申请必须如实说明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出具县、乡、村或街道、居委会、单位的贫困证明,以及校内见证人的证明,再根据本人的经济现状提出贷款的额度和贷款范围。
3、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实际生活、学习及平时表现,诚实守信的程度,提出能否给予申请人贷款的书面意见。
4、分院、系、部学生科进行审核,确定能否给予申请人贷款,报学工处审查,再由学工处报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核准交银行审批。
5、提交相关资料:
(1)、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证复印件。
(3)完成学业所需的费用的有效证明。(由各分院、系、部提供)
(4)还款计划和保证书以及委托书。
(5)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6)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将与银行鉴订《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还款承诺书》、《扣款授权书》。
第七条、助学贷款范围、规模、限额
1、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学杂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部分贷款可同时申请,亦可只申请其中一项。
2、国家助学贷款本院规模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贷款比例范围内或以银行承受的能力范围内。
3、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6000元。其中学杂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标准。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的计算、分担、管理
1、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执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一定。
2、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则按照当时的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3、属国家贴息部分由国家财政贴息,非贴息贷款则由贷款人全额负担。
4、利息由放贷银行直接管理,如银行委托学院财务代收,则财务可根据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还本付息协议,一次性或分时间段的本息收取,开具收款单,在约定的时间里统一与银行结清。
第九条、助学贷款审核
1、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流程是:班级初审------系、部学生工作小组复查------学工处审查------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复核------银行审核批复。
2、审核的重点应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家庭住址、通信方式的真实性。
(2)申请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3)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4)核定贷款范围、期限、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助学贷款的发放
1、银行在受理贷款人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学校将在银行答复后2日内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到指定的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和其它协议。
3、贷款的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学费贷款分学年发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抵交学生所欠缴的学费,并开具收费收据给学生。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划入学生校内饭卡内,供学生在校内基本生活之用。
第十一条、助学贷款的归还
1、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原则是按期还贷,依法催缴。
2、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要求还本付息。
3、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必须经银行同意,但贷款利率应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4、借款人毕业前必须与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签订《还款确认书》并根据本人工作去向,由用人单位与银行签订《协助银行催收借款人按期归还助学贷款的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银行按期催收贷款。如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可由借款人委托直系亲属代为签订还款承诺书,承担还款责任。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文件的,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5、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毕业生可视就业情况,在毕业离校一年后开始还贷,3----5年内还清。
6、借款人如不按期还贷,将扣发毕业证,以促使积极还贷,如借款人确因在还贷期间丧失还贷能力,银行则按照规定依法对其担保人催缴。
第十二条、违约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违约行为,学校将采取处罚措施,直至扣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1、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则终止该生的贷款,已发放的限期收回本息,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如发现违纪行为,将终止其贷款,已发放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
3、学生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如发现有吸烟、酗酒及其它不正常消费,则立即终止贷款,已发放的责令限期还本付息。
4、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其它原因退学的学生,将立即终止贷款并限期还本付息,必要时通知其担保人代为还贷。
第十三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报告制度
1、学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及特困生统计表报学院领导小组和教育主管部门。
2、每学年的十月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向银行作报告。
3、借款人离校后,学生所在院、系、部须将该生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和办法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及时报告银行。
4、借款人本人也应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办法以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若与上级组织或银行有关政策相悖,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处。
附:
1、南昌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南昌理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摸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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