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及五年高职的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院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相关事项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时撤消“留校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几种减轻和免于处分的情况 :
(一) 主动认错且检查深刻者。
(二) 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
(三) 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者。
(四) 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五) 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给予处分外,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一) 取消其当学年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等各种奖励评选资格。
(二) 损坏和破坏公物,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三) 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书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并造成人身伤害的,承担医疗,医药费和其他连带费用。
(五) 因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在就业,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六) 对其他本规定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以参照相似条款附加连带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四项基本原则,严禁煽动、组织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违者并造成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依法受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赌博、传播淫秽物品者的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赌资数额较小,或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受过处分又再次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品行不端者的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男女混宿或在校外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盗窃、诈骗受过处分,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获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用、伪造、涂改他人证件、冒领钱物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依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教唆、雇用他人参与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上课期间,公然在教室里打架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致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偏袒一方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除上交凶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致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从重处分,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踢坏门窗、打破玻璃或损坏桌椅、破坏水电设施、破坏消防设施和通讯设施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破坏校园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亮化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公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章用电或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私自拆、拉电源,拆修配电设施及违章使用电器者,除按学院用电管理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凡因违章用电及违章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引起火灾、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自习、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每旷课1学时,扣品德分1分;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到: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给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考试(含补考)、考查、测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作弊者,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责成写出检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威胁他人、监考教师或组织集体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宿舍、教室、学院门口、餐厅、会场、影院或其它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2)撕毁、破坏学院榜文、布告及各种标志者;
(3)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4)造谣、陷害他人者;
(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6)擅自在学院宿舍留校外人员住宿造成不良后果者;
(7)酗酒、吸烟造成不良后果者;
(8)在宿舍上网、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
(9)男女互窜寝室或不遵守学院宿舍管理规定者;
(10)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一条 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学生,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赤膊或只穿背心、裤衩或穿拖鞋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不文明现象,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阻碍甚至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 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主动参与传销活动 ,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因受骗陷入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因受骗陷入传销且不听劝导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五) 因传销被处以公安拘留,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发布恐吓言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四) 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电子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学院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年内因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有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时,有关系部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涉及到几个系部的学生违纪,有关系部应积极协助承办部门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的必备材料
(一) 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必须包括承认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过程)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二) 违纪物证原件.如作弊夹带物,试卷等。
(三) 违纪事实的常用有效旁证.人证,物证及有效的原始记录。
(四) 学院对违纪事实认定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审查与决定
(一)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治安的须会同保卫处)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二)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治安方面的,须会同保卫处)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会议审定。其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 .各系部必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5个工作日(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意见上报学工处。学工处在收到各系,部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核实完毕,经处长办公会议讨论,将意见报学院。
(四) .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各系部报告后提出意见报学院之前,应指派专人与接受处分的学生谈话。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受派人员应做好笔录。笔录原件和学生的申辩材料应交学工处,学工处再根据材料作如下处理:
1. 属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责成学生所在系部做好工作。
2. 与事实和定性有偏差的,应予以复查和补证或者重新取证。
3. 学生的申辩材料应列入学生的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五) .对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学工处可以直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 .对受到留校察看的学生,系部要加强教育,定期考察,察看期满,系部根据学生本人思想认识及申请,班委会或班主任签名的学生察看期间的表现证明,及时做出解除,延长,加重处分的决定,并交学工处。
(七)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由教务处负责核实并行文报学院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校内申诉程序
(一) .处分决定均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文。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备案,由系部直接送交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交,邮寄送交和公告送交等方式。送交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二) .如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学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决定权限做出决定或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 .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学院或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份交学籍科,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隐私或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上处分应公布全院周知,记过以下处分应在该系部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院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三十七条 全体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未查处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院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或条例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