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规、违纪的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读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或五年高 职生、中专生。
第四条: 学院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严肃认真。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
第七条: 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处室的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工作职责:
1、接受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
2、组织人员调查取证。
3、审理申诉案件。
4、下达复查决定书。
5、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不受理。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出示下列材料:
1、申诉申请。
2、本人的姓名、班级证明。
3、申诉的理由及要求。
4、学院的处分、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5、提出申诉的具体日期和送达地点以及联系办法。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先由申诉处理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根据情况提出告知意见:
1、对符合申诉处理条件的,转交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理。
2、对不符合申诉受理的,经主任同意后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的,告知限期补齐。
第十二条: 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委员会主任,启动处理程序,在十个工作内完成调查、取证、审理结案,提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受理申诉后,应告知委员会主任,召集全体委员研究处理申诉,并开始着手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
第十五条: 委员会对申诉的审议采取集体讨论,审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不变。
2、原处理不当,应减轻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3、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维持不变的不再下文发布;如要减轻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以学校的名义下文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1、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全部或部分委员会成员参加。
2、参加听证会的其它人员。
申诉方成员:学生本人、证人、父母。
其它有关人员:所在系部负责人、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
3、确定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
4、宣布听证会的纪律及最终裁决权。
5、如需要继续取证,则作出听证会延期的决定。
6、接受并审查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听证会的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宣布案由。
2、申诉人就有关事实进行陈述。
3、申述人依据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人、证词和材料。
4、参加听证会的成员可以经过主持人的允许,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5、系部、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提出陈述意见。
6、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7、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签字。听证会笔录由当事人当场审阅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依据听证会的笔录,由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在两天内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只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