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南昌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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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造一个“整洁、安全、便利、文明”的良好育人环境,依照国家教育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每栋学生宿舍配备两名宿管员、一名清洁工。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负责管理。宿管科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学生宿舍纪律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文化管理和会目总务处做好学生宿舍财产管理。协同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宿管科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财产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都是学校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
    1、学生宿舍内的学校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宿舍。
    2、寝室内的设施不得自行拆卸、调换、床位不得自行随意组合。为进行寝室调整、寝室内的公物不得随意调换和损坏,违者予以罚款,损坏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宿舍内供水、用电等设施均由学校统一配备,安装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应做到随手关好水龙头、人走灯熄、晚上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关灯就寝。
    第五条 学生毕业是离校期间,学校对其所住寝室进行验收并收回,为有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有特殊情况。须继续留住的毕业生,应报学校同意,由宿管科办理,有关手续后另行安排。
    1、宿舍内的财产属自然损坏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不收费。
    2、家具能修复的按修复价计费,不能修复的,新的照价赔偿,旧的折价赔偿。
    3、宿舍公物为有损坏,应在六天内办理报修手续,小修不过天。大修不过周。不能因为收费而不报修。对不报修者。学工处宿管科有权上门主动维修。并收取维修费。
    4、公物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属寝室公共部分又无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维修费或赔偿金。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六条 学生的住房和床位由宿管科统一计划、统一安排、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和强占。如有违反,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出入宿舍必须携带有关证件。主动配合宿管员的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
    第八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宿舍在规定熄灯时间后半小时关闭大门。夜间关门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者应向管理人员证明原因,出示证件,如实登记方可进入。一学期无正当理由晚归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四次(含四次)以上者、视情节经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第七、第八条规定。对无理取闹或是假报姓名者,视情节经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留宿外校人员。若需留宿须经宿管科同意。办理登记手续。由宿管科另外安排。
    第十一条 男女生不准擅自互串寝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严禁男女混宿。一旦发现。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遵守学生宿舍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准在宿舍搂道内大声喧哗、吵架、酗酒、打球等。上课自习时间和熄灯后不允许在宿舍或楼道内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不准在宿舍和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内已安排有床位、又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依据学校有关条例和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限期回校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取暖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违者处以罚款。并视情节经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注意防人、防盗,严禁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公安管制刀具带入宿舍,严禁在寝室和楼道内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宿舍点蜡烛,违者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现金、存折、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爱护消防设施,对损坏宿舍内消防设施者,除照价赔偿或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摆摊设点,或以直销、代销、促销等方式进行任何商业活动。违者除没收实物外,并予以罚款;态度恶劣不服管理者,移送校保卫部门处理,如系本校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探亲访友者,须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
    第十九条 严禁一切扰乱宿舍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不准在宿舍内粘贴大小字报,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安全员(由校卫队或院学生会、团委干部兼);并根据条例,制定其工作职责。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务卫生
    1、寝室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卫生打扫实行寝室成员轮流值班制。
    2、寝室卫生每日打扫两次(早:7:00-8:00,中:12:30-1:30)清扫的垃圾置于门边或垃圾篓内,其他时间不得将垃圾扫出室外。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
    3、除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外,寝室内的床上用品要叠放整齐,各种日用品摆放有序,衣服、鞋子挂(摆)放成行,桌上床面无杂物。
    4、学生离校实习,或寒暑假期间,必须认真整理内务,打扫寝室。
    5、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结果作为文明卫生活动中评选优胜寝室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每位学生本学期政治思想和行为规范考评总分,占其20%。学生工作处、团委每月按各系部寝室总数的20%进行抽查,并依据每学期抽查总分评出文明卫生活动的先进系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
    1、不准在宿舍墙面、公物上踏脚印、乱刻、乱画、乱钉、乱粘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责令清除干净,无责任人的则由印痕或污迹邻近的寝室人员负责清除。
    2、严禁往走廊、楼道或窗外倒水、倒剩饭菜、扔瓜皮果壳、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严禁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及塑料袋、废电池等扔入水池、便池。
    3、公共卫生由清洁工或助工助学学生打扫。维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全体学生均有义务进行维护和监督。

第六章 文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寝室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文明、健康、积极、向上。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寝室打麻将,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习和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收看电视、玩电脑游戏、看光碟等,违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观看、收藏、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制品或其它淫秽制品。一但发现,除没收非法书刊、制品外,还要对当事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墙面书写、粘贴格调低下的字画,不准讲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寝室的管理信息(含通知、通报等),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违者处以罚款,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条例无处罚规定的,依照《江西航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遵守本条例,并在开展寝室文明卫生、寝室文明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条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勤杂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管理组织的作用,努力 学生宿舍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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